赵丽律师亲办案例
Xx公司诉赵xx等侵权纠纷 Xx公司代理词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0
浏览量:354

Xx公司诉赵xx等侵权纠纷

Xx公司代理词

一、原告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及房舍的所有权,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占和干扰该土地的使用

原告于199x年x月x日取得了xx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总面积为xx亩),并一直在该土地上经营使用。根据《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可知:原告依法得到颁证机关登记确认,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一直在该土地上经营使用。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占和干扰该土地的使用。土地上的房屋、猪舍等附属物也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所辩称的没有侵权及争议土地是属于其所在的村集体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从历史上看,原告于199x年x月x日取得xx土地使用权证的备注:“此证确权位置和面积依据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证(195x年x月x日发)”及“xx五x年土地证界限”可知:原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在xx五x年土地证界限的基础上,且原告土地使用权证来源于国有土地,而非被告所辩称的村集体土地。被告所侵犯的xx的土地、房屋和猪舍正是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总面积为25.957亩)所包含的范围,侵权事实清楚。

其二,从法律上看,原告于199x年x月x日取得了xx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总面积为xx亩),并一直在该土地上经营使用。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土地管理法》第13条:“依法登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可知:原告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一直在该土地上经营使用。

三、被告应返还原物并承担xxxx元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被告应返还原物,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xxx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应恢复原状并承担侵权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本代理人对本案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xx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赵丽律师

201x年x月xx日

判决结果:

支持本律师的代理意见。

以上内容由赵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丽律师咨询。
赵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63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文化路交汇处置地财富中心三楼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155-3966-669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丽
  • 执业律所:
    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7*********3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5-3966-6699
  • 地  址:
    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文化路交汇处置地财富中心三楼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