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亲办案例
鉴定不科学、不真实---撤诉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量:436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xx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地址:xxxxx

被申请人(原告):郑xx,女,汉族,xxxxxx日出生,

住驻马店市xxx

申请人对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201X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要求重新鉴定。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申请人郑xx左侧xx粉碎性骨折、左侧第xx肋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故意在鉴定书上多处出现失实的、错误的病历摘录造成201X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不科学、不正确,是虚假的、错误的

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三检验过程:(二)病历资料摘录:驻马店市xx医院xxxxx号病历记载:……驻马店市xxx医院行128排CT示:1、左侧xx粉碎性骨折;2、左侧第xxx肋骨骨折,右侧xxx肋骨骨折(病历实际记载:左xx肋骨骨折)……门诊以左锁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病历实际记载:左xx肋骨骨折)收入骨一科……诊断:1、左侧xx粉碎性骨折;2、多发肋骨骨折(病历实际记载:左xx肋骨骨折)3、左下肢动脉闭塞?”

驻马店市xx医院00675407号病历、驻马店市xxx医院的病历、河南省xx医院的病历均显示:1、左侧xx粉碎性骨折;2、左侧第xx肋骨骨折。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多处出现失实的、错误的、擅自篡改的病历摘录。

二、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xx畸形”没有鉴定依据,也是不科学、不正确,是虚假的。

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1号鉴定意见“(三)法医临床学检查:xx畸形”。鉴定报告中未提及任何鉴定工具、鉴定过程及鉴定方法,也无具体的鉴定数据,有悖行业规范,得出的结论xx畸形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且与驻马店市xx医院xxxxx号病历、驻马店市xx医院的病历、河南省xx医院的病历均显示:xx无畸形xx正常相矛盾,是虚假的。

三、该鉴定意见书用《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定没有科学依据、也无法律规定,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评定。

被鉴定人郑xx既不具备“劳动者”、“工伤”等特定条件,也没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在计算依据和项目上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 2013)他8复函规定,因此此类案件不能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综上,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在对xx左侧xx粉碎性骨折、左侧第xx肋骨骨折伤情进行鉴定时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在鉴定书上多处出现错误的摘录记载,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失实,且鉴定标准适用错误,得出被鉴定人郑xx伤残等级为八级、十级伤残的错误结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78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的规定:要求驻马店xx法医临床司鉴所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本案xx左侧xx粉碎性骨折、左侧第xx肋骨骨折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2018 xx

审理结果:由于本律师工作认真、细致,发现鉴定结果与病历严重不符,最后对方撤诉,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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