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亲办案例
从起诉意见书第三降到审查起诉第七 赵丽15539666699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30
浏览量:461

意 见

尊敬的检察官:

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黄xxxx亲属的委托,特指派赵丽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黄xx本人,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黄xx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犯罪嫌疑人黄xx系从犯。

公安机关指控黄xx伙同他人,实施诈骗。可见,公安机关也认可该起案件为共同犯罪。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犯罪嫌疑人黄xx在整个诈骗的过程都没有参与,只是在诈骗既遂之后帮助网上签订了一个合同。在该起犯罪当中,黄xx明显所起的作用较小,其不是该起实施诈骗活动犯罪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具体诈骗活动的实施者,其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起帮助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故应认定黄xx在整个诈骗中是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黄xx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xx的帮助取款的行为明显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帮助犯,依法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不能因为本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抓获,而不予认定主从犯,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刑法的罪责性相适应这一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黄xx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在辩护人多次会见时其都表示非常的后悔,对受害人遭受损害表示愧疚,犯罪嫌疑人也都能如实陈述、无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有目共睹。可见犯罪嫌疑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大降低。根据《刑法》第67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公安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恳请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人定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黄xx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此次犯罪行为之前,表现一贯良好,并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等。故希望法庭考虑其为初犯、偶犯,对其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犯罪嫌疑人黄xx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直接故意,也没有获利,仅是获取了劳动工资。

第一,黄xx经朋友介绍到公司上班,公司有营业执照,与其他企业也签订了合作协议,表面上看很像一个正规企业。且黄xx仅是做客服,对市场部和技术部等部门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较公司其他员工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等情况不是特别了解,所以说其认为自己的职业是正当、合法的符合情理。

第二,黄xx在公司从事的是客服工作,不拉客户,也没有骗取客户,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仅仅是客户被市场部欺骗缴纳期权费后,客服黄xx根据公司的工作流程为客户签订了电子合同,签合同时诈骗已经完成,签合同在客观上只起到很小的作用。所以,从她从事的工作内容上来看她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也很正常。而且股市本来就有风险,客服黄xx在与客户补签订合同时也予以提醒。

第三,黄xx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一开始只有xxxx元三个月转正后涨到每月xxxx元(包括xxx元住房补贴和xxx元全勤奖),公司从201xxx月份开始规定,客服在指导客户第二次购买期权缴纳期权费用后才有提成,提成是两个点。但直到黄xx被抓获,她都能没有欺骗到一个客户,自然没有拿到一个提成。她的月平均工资在xx地区应该讲是平均水平,而一般经济类型的犯罪都有一个特征就是图利性,但黄xx所获得的工资报酬不符合这一特征。

五、起诉书指控黄xx涉案143人、涉案金额xxxxxxxx元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未参与分赃。交易中的金额都打到上述三家合作企业,该诈骗金额不应按照xxxxxxxx元来计算,属于诈骗未遂。

1、福州xx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xxxx日与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xxx日与浙江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xxx日与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并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将交易中的金额都打到上述三家合作企业,该诈骗金额不应按照xxxxxxxx元来计算。

2、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规定可知:从数字上来看,这些客户都不是犯罪嫌疑人黄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的。这些客户是市场部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的。黄xx仅是在客户被市场部欺骗缴纳期权费后,作为客服,根据公司的工作流程为客户签订了电子合同,签合同时诈骗已经完成,签合同在客观上只起到很小的作用。所以,辩护人认为从疑罪从无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的角度考虑,对于这xxx名客户均不应当认定为是黄xx的客户,相应的这xxx名客户亏损的金额也不应当认定为是黄xx涉案的金额。且有的客户在该过程中还赚取了部分钱款。属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是诈骗未遂。

六、一部分赃款已冻结,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应从轻处罚。

七、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人黄xx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

在本案中,黄xx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对该犯罪起到了极其轻微的辅助作用。并未从该犯罪过程中有任何获利,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相信黄xx已经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犯罪嫌疑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人黄xx判处三年以下刑期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黄xx在该起诈骗案中,其只是起次要作用,属于诈骗未遂,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人在其归案后都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故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人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

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赵丽 律师

2019月711


检察院起诉意见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黄xx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三调换到倒数第三,当事人黄xx及其亲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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