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买了开发商房屋,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没有将房款直接打到开发商公司账户上,而是将购房款以先进的形式交给了开发商指定的承包方,一审时因未将承包方列为被告,而承包方又没有出庭作证,导致官司败诉。
三个当事人找到本律师之后,本律师详细询问卖房过程,仔细分析法律关系,毅然决定接手该案,从诉讼程序上着手,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赵XX,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驻马店市中院完全支持本律师的辩论观点,将案件发回重审。详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民终1452号、1455号、145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