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律师亲办案例
无奈的继承放弃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2
浏览量:386

无奈的继承放弃

本律师受王某某女士的委托,状告其父亲及兄长,要求分割母亲遗留下的房产。

王女士诉称:父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母亲去世后,房产被父亲和哥哥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父亲所得的租金。

父亲辩称:房产是我和妻子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父亲证明该房产是儿子出资购买,属于儿子的房产,女儿根本没有权利继承。

王女士哥哥辩称:我同意父亲的意见。

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我向王女士详细了解情况,收集了有关证据,并仔细审阅了全部证据材料,又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至此,本律师已心中有数,经分析研究,为当事人制定了周密的方案:

一、位于XX门面房的房产应为王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哥哥称其所贷款3000元用于购买该房是虚假的,该贷款凭证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无法证明该款用于了该房的购买。而在贷款证明用途栏明确载明“货款”,更是直接的否认了该贷款用于购房。结合被告王女士哥哥长期做生意的事实,只能证明被上诉人汪伟是支付的购买货物的货款。且不论其贷款不是用于购房,退一万步来讲,假使该款用于购房,这也仅仅是合同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物权法上的物权所有关系系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如果将债权债务关系混同为物权上的共有,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房屋已办理所有权登记,办证机关为汪兴财颁发了0093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书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其证据效力高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缺乏关联性的贷款凭证的效力。被告王父夫妇才是本案诉争房产的合法持有人。

二、集资的房屋为应为王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也是被告王父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购买该房屋的原始收据明确载明了“今收到王父购房集资款”字样,该原始收据已经表明该集资房屋与被告王女士哥哥夫妇毫无关系。虽然,被告王父及王女士哥哥当庭又出示了声称是出卖人陈某出具购买该房收据,但该所谓的陈某补开的收据在书写笔迹、时间、签名上明显与原始收据相悖,根本不是陈某本人所出具;另外,该收据载明的内容与原始收据、被告王父的录音及遗嘱更是明显相悖,这唯一的解释就是被告王父和王女士哥哥之间的恶意隐瞒王女士母亲遗产所导演的虚假事实。

三、针对门面房及集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三上诉人在家庭会议的谈话中,对被告王父进行了录音。在录音中王父明确表示门面房系其与妻子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不是王女士哥哥出资综合厂院的房屋是原告母亲与王父的共同财产,虽有部分借债,那也只是一个债务问题,根本不牵涉所有权。在对该录音进行质证时,被告王父不予认可是其声音,以现有技术,该视听资料真伪可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其声音是其本人的,完全可进行司法鉴定来证明其质证意见的虚假性。故此,对于本案所涉及的两套房产的事实的真实性,只要对被上诉人汪兴才的录音进行司法鉴定,及调取其所立遗嘱,就能还事实于真相,还案情于大白。

四、被告王父2010年已在某公证处立下遗嘱一份,并办理了公证。该遗嘱明确载明门面房及集资房产为其与被继承人王女士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明确排除该两套房产为他人共有或他人所有。

结果

由于被告王父向原告王女士哭诉,本案中之所以陈述房屋是王女士的哥哥购买,实属无奈。王父说被告王女士的哥哥威胁被告王父如果不讲该房屋是他们购买的话,百年之后就不让其进入祖坟,被告王父害怕,才做出针对该房屋的虚假陈述。

王女士听到后非常心酸,也担心老父亲的境遇。王女士家庭相当殷实,本来无意争夺母亲所留的遗产,只因哥哥太不孝顺,且根据《继承法》规定,自己应有继承权,才想到起诉争取自己的权益。为老父的晚年生活幸福,王女士决定放弃继承,撤诉结案。

本律师也为王女士的深明大义、孝敬父亲的深情所感动!

以上内容由赵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丽律师咨询。
赵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63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文化路交汇处置地财富中心三楼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155-3966-669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丽
  • 执业律所:
    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7*********3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5-3966-6699
  • 地  址:
    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文化路交汇处置地财富中心三楼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